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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科技厅|2022年河北省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

    2022年河北省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财政厅2023年9月25日  2022年,全省科技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保持较快增长,投入强度持续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取得新进展,财政科技支出稳步增加。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情况  2022年,全省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848.9亿元,比上年增加103.4亿元,增长13.9%;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1])为2.00%,比上年提高0.15个百分点。  分活动类型看,全省用于基础研究的经费为

  •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防汛救灾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防汛救灾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作部署,强化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省科技厅研究编制了2023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防汛救灾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请在省科技厅网站kjt.hebei.gov.cn下载)。请按照申报须知和项目指南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推荐项目。申报及推荐审核项目通过登录“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 省科技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创新应用场景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创新应用场景清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以场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张家口市政府谋划打造了一批氢能产业创新应用场景,现将场景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有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接、合作、实施。  附件:河北省创新应用场景清单(2023003).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25日河北省中小企业产业政策服务平台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 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资质

  • 省工信厅|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第五届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定于2023年9月-12月举办,现将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组委会《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本地企业于10月22日前登录大赛官网(https://www.cii-contest.cn/)报名参赛和提交参赛项目。  联系人及电话:哈杨 18600310821/010-88681609  附

  • 国家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推荐的节能降碳技术装备应满足“十四五

  •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市(含辛集、定州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强省建设,根据《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12号)有关要求,编制了《2024年度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发布,请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组织推荐工作。  项目申报请登录“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

  • 省科技厅|关于第一、第二批省级科普示范基地评估结果的公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第一、第二批省级科普示范基地评估结果的公示  根据《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冀科政规〔2022〕4号)和《关于开展科普示范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冀科政函〔2023〕30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第一、第二批省级科普示范基地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3年9月22日至9月28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来文对评估结果的具体问题要有清晰表述,并提供事实依据。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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