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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省科技厅|关于2023年全省科普微视频大赛获奖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全省科普微视频大赛获奖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科学技术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的通知》(国科办才〔2023〕71号)精神,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河北省科普微视频大赛。本次大赛共收到省直部门、各市、相关单位推荐科普微视频作品77部,评选出20部获奖作品。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优秀奖10项(见附件),现予以通报。我厅将在厅网站和“河北科普网”向公众公开展播部分获

  • 省科技厅|关于2023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拟受理候选人的公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拟受理候选人的公示  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4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科成市规〔2022〕1号),现将拟受理2023年度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22日。  公示期内,任何个人、单位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厅实名提出,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逾期不予受理。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个人

  • 省科技厅|关于拟立项2023年度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第一批项目的公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拟立项2023年度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第一批项目的公示  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组织了2023年度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第一批项目评审工作,现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11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反映,逾期不予受理。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材料。  通信地址:石

  • 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第一批项目网络评审意见的通告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第一批项目网络评审意见的通告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度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第一批项目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网络评审意见予以公布。项目申报人可登录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hebkjt.cn),登录成功后在“申报管理-申报项目管理-项目评审动态”查询网络评审意见,查询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11日。  联系电话:0311-85815545、85817132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中小企业产业政策服务平台中长期

  • 省工信厅|关于推荐2023年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的通知

    关于推荐2023年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152号)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2023年我厅继续在全省开展工业企业质量标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

  • 国家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3〕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部内相关司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数据安全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增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保障水平,现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遴选工作。有关

  • 省发改委 | 关于拟命名省级节水型城市的公示

    关于拟命名省级节水型城市的公示2023年9月16日-9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2023年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的6个县、区进行了现场验收。拟命名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卢龙县、昌黎县,保定市徐水区、满城区、清苑区6个县(市、区)为2023年度“河北省节水型城市”,现予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发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发展改革委。单位反映情况须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日  联系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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